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优化环境影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要求,提升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强化要素保障,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生态环境领域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4日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升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强化要素保障,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紧密结合,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建设项目为出发点,通过建设项目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排污许可等制度联动,依法依规采取简化内容、容缺受理、帮扶指导等措施,推动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更加高效,促进企业对环保服务的满意度逐步提升,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应有保障。
三、依法依规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减轻建设单位或企业负担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编制过程中所需空气质量数据,优先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官方发布数据不能满足环评编制要求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对入园进区且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区域污染源调查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内容。
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入园进区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规划环评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单位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可免予开展首次信息公开程序,有关信息可在环评文件征求公众意见阶段一并公开,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和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公开的期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为5个工作日,并免予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以省第一批产业园区环评改革试点为抓手,推进产业园区环评改革取得新突破
经对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筛选我市6个产业园区纳入省第一批环评改革试点,分别为河北魏县经济开发区(省级)、河北邱县经济开发区(省级)、河北鸡泽经济开发区(省级)、河北峰峰经济开发区(省级)、河北永年经济开发区(省级)、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省级),并明确以下改革措施。
(一)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
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等5个行业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生产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原环评审批部门同级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批复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二)简化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
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三)推广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同一时期集中新建落地、集中搬迁入园、集中扩建改造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服装、家具制造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在明确各企业环保责任基础上,多个同行业建设项目可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批复,实行环评“打捆”审批,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前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对生产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12个行业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项目开工建设前可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变动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五)不纳入此次改革的情况。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五、进一步规范优化环评审批程序,促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质提速
充分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确保环评审批信息及时上报、规范填写、完整汇集,实现各类项目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对符合生态环境政策法规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立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来即办、优先审批。
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可实行容缺受理,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齐补正其他有关材料。没有依据确定为审批要件的,不得增设环节,要求提供与环评审批无关的材料。
对入园进区建设项目,规划环评审查可与项目环评审批统筹推进,压茬办理。
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优化排污权市场交易方式
除“两高”项目外,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需确定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方案。
构建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绿色通道”,新增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权合计小于1吨的,免予交易主体审核、免收交易保证金,受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的,取消事前公告、简化登记注册,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协议转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价格,参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前10个交易日平均成交价格执行。
七、充分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科学指导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以河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为依托,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和共享共用。推动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中已包含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的,园区规划环评可简化相关分析要求。
审批过程中,重点审查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符合性、选址的合理性、环境准入条件和审批原则等要求的一致性、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对不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八、 加强环评质量管理,为建设项目环评高质量编制及高效率审批提供更好保障
行政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在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复核发现问题,应当按程序进行告知,按要求失信记分,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责任。对复核发现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衔接好、落实环评改革措施好经验做法,在全市予以推广复制。
积极引导园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自主选择信誉好、业绩优、无不良记录的环评单位,高质量编制环评文件。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对评估和复核结论负责。严肃查处环评质量低下、基础资料失实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对相关环评编制单位和人员,按情形给予通报、失信记分、禁止从业或纳入“黑名单”处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九、加强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环境保护验收的衔接,依法依规减免程序
在环评文件批准后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非重大变动分析说明,纳入排污许可和验收管理。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纳入环评管理的,依法履行相关环评手续,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单位提供变动情况分析说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持续深化环评帮扶指导,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审批服务
持续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帮扶工作,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断健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机制,充分了解园区、企业发展诉求,从环评编制过程中存在问题出发,做好政策解读和方法引导,帮助打通环评审批(审查)“难点”“堵点”,推动加快完成环评审批(审查),助力园区绿色健康发展,促进建设项目早开工、早见效,通过不断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纳入各试点范围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附 件
纳入各试点范围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一、环评登记手续豁免试点
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型 | 环评等级 |
1 | 交通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 城市道路 | 登记表 |
2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登记表 | |
3 | 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 | 分布式光伏发电 | 登记表 |
4 | 卫生 |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登记表 |
5 | 水利 | 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 | 登记表 |
二、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试点
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型 | 环评等级 |
1 | 纺织服装、服 饰业18 |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 服饰制造183 | 报告表 |
2 | 木材加工和木、 竹、藤、棕、草 制品业20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 报告表 |
人造板制造202 | 报告表 |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 报告表 | ||
3 | 家具制造业 2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 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报告表 |
4 | 文教、工美、 体育和娱乐 用品制造业 24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 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 造246 |
报告表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 报告表 | ||
5 | 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2S | 塑料制品业292 | 报告表 |
6 | 通用设备制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 | 报告表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型 | 环评等级 |
| 造业34 |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 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 备制造业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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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用设备制 造业35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 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 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 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 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 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 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报告表 |
8 |
仪器仪表制 造业40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 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报告表 |
9 |
金属制品、机 械和设备修 理业43 |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 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 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 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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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
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型 | 环评等级 |
1 |
农副食品加 工业13 |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含发酵工艺的除外) | 报告表 |
植物油加工13: | 报告表 | ||
制糖业134 | 报告表 |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报告表 | ||
水产品加工136(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报告表 |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S | 报告表 | ||
2 | 食品制造业 14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 罐头食品制造145 | 报告表 |
乳制品制造144 | 报告表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型 | 环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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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报告表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报告表 | ||
3 | 酒、饮料制造 业15 | 酒的制造151 | 报告表 |
饮料制造152 | 报告表 | ||
4 | 纺织服装、服 饰业18 |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 服饰制造183 | 报告表 |
5 | 皮革、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 和制鞋业19 |
制鞋业195 |
报告表 |
6 | 印刷和记录媒 介复制业23 | 印刷231 | 报告表 |
7 |
通用设备制 造业34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 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 备制造业349 |
报告表 |
8 |
专用设备制 造业35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 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 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 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 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 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 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报告表 |
9 | 社会事业与 服务业 | 加油、加气站 | 报告表 |
10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报告表 | |
11 | 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 | 报告表 |
12 | 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 | 天然气锅炉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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