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环罚决字〔2024〕01-007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决字〔2024〕01-007号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4817434295108
地址: 邯郸市武安市上团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树华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外排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音像资料、检测报告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31的规定,超标两倍以上的取值11-20%,取值15%;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取值11-20%,取值1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已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项均取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叁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3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