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 环罚〔2021〕140号
魏县泰亨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7Y0H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 址: 魏县张二庄镇第六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良
我局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1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143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取40%;2.年度违法行为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10%;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于生态破坏的,取0%。取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值10万元,共计:10万元*50%=5万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伍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魏县支行 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3558421452011381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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