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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关于魏县泰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点击:14246 | 发布日期:2021-09-30 |索引号:000014348-2021-00652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140号

魏县泰亨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7Y0H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  址:     魏县张二庄镇第六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良 

我局于 2021  8   24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1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143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取40%;2.年度违法行为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10%;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于生态破坏的,取0%。取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值10万元,共计:10万元*50%=5万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伍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魏县支行            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00355842145201138138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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