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 环罚〔2021〕133号
河北泰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7TW6QX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洋
地 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北皋镇西街村
我局于2021年 7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传输带未密闭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1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136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已立行立改;2、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3、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魏县支行 户 名: 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35584299001888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印章)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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