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 环罚〔2021〕131号
河北荣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H57G 组织机构代码证: MA07LXH57
地 址: 魏县牙里镇牙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庞*锋
我局于 2021 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1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138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违法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取20%;2.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取25%;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于生态破坏的,取0%。总投资额为45万元,取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值5%,共计:2.25万元*45%=1万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壹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魏县支行 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3558421452011381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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