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 环罚〔2021〕105号
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598270178H 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
地 址:魏县魏州街道办岗井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峰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美康住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10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108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35584299001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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