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环罚〔2021〕36号
魏县鹏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4346746518033
地址: 魏县双井镇魏张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风山
我局于 2021年 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产生粉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34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1、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之外;2、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3、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 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魏县支行 户名: 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10035584299001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 4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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