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魏 环查(扣)字〔2021〕9号
郝*伟:
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618 地址:魏县沙口集乡六十町村182号
我局于 2021 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观澜城施工工地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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