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魏 环查(扣)字〔2021〕10号
魏县前大磨乡洁净煤加工点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34********3136组织机构代码证: /
地址:魏县前大磨乡和顺会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书
我厅(局)于2021年4 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
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煤球加工点打煤球机1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4 月14 日起至2021 年5月1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场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 4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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