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 环罚〔2021〕37号
邯郸市峰峰矿区江益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6593575298L
地址: 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南八特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慧敏
我局于 2020 年 1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级破碎机除尘器落料口密闭不严,造成粉尘污染物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在邯郸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违法排污,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序号24,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该企业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永年、丛台、复兴、邯山、经开区、冀南新区、成安、临漳、磁县)之外的1-60%,取值60%;2、该企业当年度初犯1-10%,取值10%;3、造成社会影响20%,合计为90%(20万×90%=1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十八万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市建行人民路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130016486080500078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4月12日
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21楼 举报电话:0310-12369 总值班:0310-3102889 传真电话:0310-311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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