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作者:信息中心 | 点击:7078 | 发布日期:2021-04-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四、《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
五、《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
六、《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七、《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8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5日印发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2/t20201225_814844.html
历史栏目选看|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21楼  举报电话:0310-12369  总值班:0310-3102889  传真电话:0310-3111178

主办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我们  冀ICP备19010192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40302001153  网站标识码:130400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