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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邯郸市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方案

作者:大气办 | 点击:48684 | 发布日期:2019-05-06

2019年邯郸市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方案》,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协同推进工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防治攻坚,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程,大幅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转型升级,切实让绿色成为工业企业发展的底色。

二、工作目标

巩固提升钢铁、焦化、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治理水平,开展高炉焦炉煤气精脱硫、高炉休风放散煤气回收改造等深度治理工程,水泥、玻璃、陶瓷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治理改造,铁矿采选、石化、化工行业严格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砖瓦窑、碳素、铸造、岩棉、白灰窑等其他行业稳定实现达标排放。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推进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水泥、玻璃、陶瓷行业行业深度治理,实现超低排放。

1.钢铁行业(含独立球团企业和独立轧钢企业)

1)有组织排放源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新建钢铁项目全部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169-2018)。现有企业对照超低排放标准全面进行改造,即烧结机头(球团培烧)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轧钢加热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50mg/m3;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废酸再生等其他工序烟气主要污染物实测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194月底全部完成,6月底稳定实现超低排放。

2)高炉煤气休风放散煤气回收改造。钢铁企业全部高炉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高炉休风放散煤气回收改造,高炉休风放散的煤气经除尘净化后回收可利用部分,最大限度减少高炉煤气放散量,20198月底前完成。

3)轧钢加热炉煤气反吹改造。钢铁企业和具备条件的独立轧钢企业的轧钢生产线,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蓄热式加热炉实施煤气反吹改造,解决加热炉烧嘴从燃烧换向至排烟过程中,共用管道内煤气的直接排放问题20198月底前完成。

4)高炉煤气精脱硫治理改造。鼓励钢铁企业配套建设煤气系统的脱酸塔、水解脱硫、吸附塔等设备或采用其他先进治理技术,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去除煤气中的H2S(硫化氢)、COS(硫氧化碳)等含硫化合物,使燃用高炉煤气设备的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50mg/m320196月底前高炉煤气H2S浓度降至20mg/m3以内。对率先完成高炉煤气脱除有机硫改造的企业适当给予部分资金或生产负荷等优惠政策奖励。

5)布袋除尘器装备升级改造。烧结机尾、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转炉二次烟气等主要污染源点的布袋除尘器逐步升级改造为折叠滤筒式除尘器,即将现有除尘器普通滤筒式滤料逐步更换为折叠式滤筒滤料率先完成给予生产负荷等优惠政策奖励

6)钢铁企业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燃气轮机组或锅炉实施深度治理改造,燃气锅炉和燃气轮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100mg/m3)。

2.焦化行业

1)有组织排放源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新建焦化项目全部达到《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863-2018)要求,现有企业对照超低排放标准进行改造,即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装煤及炉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70mg/m3;推焦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干熄焦炉装置放散气体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80mg/m3;破碎、筛分、转运、干燥等其他工序烟气主要污染物实测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194月底全部完成,6月底稳定实现有组织超低排放。

2)焦炉煤气脱硫升级改造。对焦炉煤气净化脱硫系统工艺进行改造,增加脱硫级数,将现有工艺并联改为串联使用或再新建一套脱硫系统与现有工艺串联使用,降低焦炉煤气中H2S浓度,保障脱硫高效稳定运行,焦炉煤气H2S浓度降至20mg/m3以内,20196月底前完成。鼓励焦化企业配套建设去除有机硫的先进治理设施,全面降低煤气中硫含量,对率先完成的企业适当给予部分资金或生产负荷等优惠政策奖励。

3)焦化企业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焦化企业自备电厂燃气轮机组或锅炉实施深度治理改造,锅炉和燃气轮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100mg/m3)。

3.火电行业

1)固定源深度治理。新建燃煤电厂项目全部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2209-2015)的治理要求。现有火电燃煤锅炉开展深度治理。在基准氧含量6%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25mg/m330mg/m3W型火焰炉膛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Nm3)标准,201912底在保障电网安全和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完成。

2)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加快火电燃煤电厂锅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锅炉201912月底完成治理任务。

4.水泥行业

全市水泥熟料企业按照省定标准开展超低排放治理改造,水泥窑外排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50mg/m3标准,其他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脱硝技术推荐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等先进工艺,除尘技术采用覆膜布袋、折叠式滤筒或电袋等先进工艺,20191115前完成改造。

5.玻璃行业。全市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按照省定标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玻璃窑炉排放烟气参照基准氧含量8%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200mg/m3标准,20199月底前完成改造。

6.陶瓷行业。全市陶瓷企业按照省定标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陶瓷企业陶瓷窑、喷雾干燥塔烟气参照基准含氧量18%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00mg/m3标准,20196月底前完成改造。

(二)部分行业严格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该类企业规模小,数量少,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底数清晰,确保实现全覆盖,零遗漏。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特别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停产治理

列入《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9号)25个标准中的其他行业,包括:铁矿采选、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硫酸、无机化学和铝工业等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建项目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铁矿采选行业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要求,颗粒物不高于10mg/m3;石油化学行业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50mg/m3100mg/m3;合成树脂行业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 mg/m360 mg/m315 mg/m35 mg/m3;硫酸行业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 mg/m3200 mg/m35 mg/m3;再生铝行业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100mg/m3100mg/m3,氟化物、氯化氢分别为3mg/m330mg/m3;无机化学行业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100mg/m3100mg/m3

(三)其他行业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砖瓦窑、碳素、铸造、岩棉、白灰窑等行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停产治理。碳素、铸造、岩棉在严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1640-2012)、白灰窑严格执行《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1641-2012)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开展提标改造。对仍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具备条件的使用天然气、电、轻烃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鼓励搬迁入园并进行升级改造,发展规模化和现代化工业企业。

1.砖瓦窑行业。全市砖瓦窑企业严格对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要求,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6%的条件下不高于30mg/m3300mg/m3200mg/m3。折算成含氧量18%条件下分别不高于7.1mg/m371.4mg/m347.6mg/m3。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其他工序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确保稳定运行。

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除尘脱硫深度治理建议两种技术路线:一是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技术路径进行改造;二是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脱白技术路径进行改造。脱硫设备要配备真空皮带脱水机或者板框压滤机(依据脱硫剂消耗量和副产物的产生量校核脱硫量)。脱硝深度治理建议采用焙烧窑低氮燃烧或SNCR脱硝。对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其他工序建议采用袋(电)除尘等先进治理技术进行改造。

2.碳素行业。全市碳素企业参照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焙烧、煅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100mg/m3100mg/m3达到该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企业,绩效评价予以奖励

3.铸造行业。全市铸造企业参照执行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排放限值(金属熔炼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60mg/m3150mg/m3;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mg/m340mg/m3150mg/m3),达到该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企业,绩效评价予以奖励。

4.白灰窑行业。全市独立白灰窑行业参照执行《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169-2018)规定的石灰窑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50mg/m3,达到该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企业,绩效评价予以奖励。

5.岩棉行业。全市岩棉行业参照执行《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B类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 mg/m3200 mg/m3300 mg/m3,达到该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企业,绩效评价予以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属地主导责任,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工业企业要认真履行深度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抓紧落实责任、项目、资金,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督促企业开展深度治理,确保实现全覆盖,无遗漏。

(二)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河北省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支持政策措施》,支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差别化电价、环保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实施“环保管家”,委托第三方加强治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强化差别化管控,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对生产负荷进行扣减。对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动态调整相应管控措施,提高生产负荷。严格执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考核表彰、停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同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加强调度督导。要加强治理协调、调度、督导,建立每月例会制度,强化调度、督导、通报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月向市大气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市大气办统一汇总梳理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并组织督导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市大气办对工作进度进行月排名、月通报,加压促动,确保时间进度。企业治理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对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时间进度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督察执法。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把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情况列入环境保护督查、大气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常态化保持督政查企的高压态势。加强“网格化”和“双随机”监管,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切实将工业企业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网格化监管责任单位和网格员,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公开超标企业清单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信息,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改造滞后的工程。各工业企业要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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