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量化执行标准(试行)
2016年2月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大气污染防治法》)
条款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第九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 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较轻的 |
处以2—8万元罚款; |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较重的 |
处以8—1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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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且情节严重的 |
处以14—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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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较轻的 |
处以2—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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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较重的 |
处以8—1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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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 |
处以14—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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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一般污染源----非工业单位,即三产企业(医院、饭店、学校等)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工业单位 |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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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污染源---非工业单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 |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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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单位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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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无证排污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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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无证排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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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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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倍以内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倍以上4倍以下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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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4倍以上7倍以下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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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7倍以上或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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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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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
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 |
处以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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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累犯3次及以上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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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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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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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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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累犯3次及以上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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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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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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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有原始监测记录但未按规定保存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保存监测记录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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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监测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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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监测,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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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三项 |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及时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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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相关参数和数据(弄虚作假)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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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四项 |
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不如实公开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处2—5万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处5—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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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累犯3次及以上的,处8—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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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处10—1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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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再犯,处14—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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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累犯3次及以上的,处18—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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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第五项 |
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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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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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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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
货值金额一倍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货值金额二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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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再犯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货值金额三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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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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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设施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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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已建成投用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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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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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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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停用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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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停用且超标排放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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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燃煤锅炉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燃煤锅炉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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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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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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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正在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完毕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拆除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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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拆除且继续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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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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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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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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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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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处2—5万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处5—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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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0—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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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建立台账保存不规范,处2—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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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台账未保存,处5—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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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台账,处10—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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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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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法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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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安装未使用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处2—5万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处5—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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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 |
未安装, 处2—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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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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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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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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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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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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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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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 |
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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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法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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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机动车所有人 |
处罚款5000元 |
机动车维修单位 |
处罚款5000元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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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
处罚款5000元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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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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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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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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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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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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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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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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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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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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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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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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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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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未建立预警体系 未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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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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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未采取措施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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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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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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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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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有装置未正常使用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设置装置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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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
事故造成一定环境危害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事故造成严重环境危害或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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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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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被各类媒体报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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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发现其环境违法行为未改正之日止 |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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