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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法规处 | 点击:3296 | 发布日期:2016-12-30 |索引号:000014348-2016-0014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154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区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投资项目;

(六)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九)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加重农业农民负担、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

(十)其他需要决策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具体事项以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责任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市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六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汇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综合档案室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并归档,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决策作出后次年第一季度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已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

按《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7条、第38条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形成的评估资料,应当适时归档,并于评估完成的次年第一季度移交市档案馆。

第九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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