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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规处 | 点击:4916 | 发布日期:2016-12-12 |索引号:000014348-2016-00113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和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环〔2014〕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009年我省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几年来的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成立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崔红志任组长,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市金融办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邯郸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试点工作的具体推进和推广事项。同时,建立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工作。
三、明确试点企业范围
按照《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环〔201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以下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1、涉重金属企业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企业;
(2)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3)铅蓄电池制造企业;
(4)涉重金属铬的皮革鞣制加工企业;
(5)涉重金属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企业。
2、其他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
(1)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
(3)石油化工、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药、酿造、味精、淀粉、钢铁、矿山采选、煤化工、建材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
3、近3年发生达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高风险企业。
4、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涉污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确定承保公司及运作模式
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我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采取“保险经纪人运作、被保险人集体投保、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运作模式,统一基本条款、统一基准费率,引入保险经纪公司,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由省环保厅公开评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负责我市的集体投保、协助理赔等保险业务和保险配套服务。
五、明确部门责任
(一)环保部门要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处室。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完成试点工作。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调度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协调重大责任保险事故理赔工作。
(三)保险经纪公司、“共保体”成员单位,成立服务小组,由保险经纪公司任组长。负责组织召开例会,分析形势,研究提高服务质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除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认真研究对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推动我市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邯郸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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