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46号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关于修改完善2016年度南水北调沿线
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名县、馆陶县、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报备2016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冀环农〔2016〕143号)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修改完善2016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方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请认真对照省两厅相关要求,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等实际情况,尽快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的,按原要求(含政府报告、运行维护资金保证函、村庄点位分布图、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表、第三方或PPP运管模式、专家认证意见、专家组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于5月25日前重新上报。
2、县区政府或财政部门专项说明项目建成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资金预算并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乡镇、村承担方式的可能性)。
3、专项说明2016年县域治理计划村庄数必须达到县域全部行政村庄数量的60%以上或全区整体推进的情况。
4、项目实施方案经本次报备后,不再进行调整修改。
附件:关于报备2016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
环境整治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4日
附件
关于报备2016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
农村环境整治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环保局、财政局:
各市报备的2016年度辖区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核查,大部分县区“方案”不符合省厅要求,不具实施条件。主要问题:一是“方案”工作计划缺乏县域整体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谋划,拟定项目内容零散、杂乱;二是项目预算计划和标准不一,有些支出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是有些县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技术、工艺模糊,科学依据不足;四是市局审查把关不严,对项目实施内容和预算计划缺少明确、准确的审查意见。为确保环境整治成效和农村环保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县域村庄治理计划。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度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冀环农[2015]419号),2016年县域村庄治理计划,必须达到县域全部行政村庄数量的60%以上,不包括之前已完成治理任务的村庄;且2016年底前,必须完成申报治理计划任务。否则,不能安排使用中央支持资金。
二、关于治污设施购建计划。各市环保局、财政局要指导县区政府做好治污工作调研和规划。根据县域农村环境整治相关规划、计划和村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科学测算、合理预算,确定治污设施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规模,并从环保技术性能、经济适用性和治污长效作用等方面,做好工作指导和审查、把关,避免重复配置和资金浪费。为便于环境管理,并确保治污设施的长效作用,中央支持资金不支持村庄街道摆放的小型和户用垃圾收集箱(筒)。
三、关于项目工程预算计划。要执行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资金不宜对垃圾中转站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费用和宣传费、人工费、项目招标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专家评审费、验收监测费、环评费等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程投资,请按照《关于转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等四项文件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91号)执行。有关经济基础好的县区,计划高标准购、建治污设施的,也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控制中央支持资金的使用额度。
各市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对报备“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并经市环保局、财政局认真审查、论证后,将修改后的“方案”,连同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查意见(并附审查人员名单),于2016年5月25日前,重新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报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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