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4号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环境整治
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财政局,马头经济开发区:
现将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工作管理的通知》(冀环农〔2016〕6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力推进项目进展。各有关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力推进本辖区所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和南水北调农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污水治理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确保所有项目按期(或按规定时限)完工。其中,2015年度南水北调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和2012--2014年度各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最晚须在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并申请市级验收。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项目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标、公开公示、县级财政报账制、合同制、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产管理、治污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项目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项目运行维护资金,建立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对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完工,或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成效的,或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追缴专项资金,扣减后续支持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冀环然〔2012〕304号)和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财政局印发的《邯郸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招标、财务票据账务以及相关文字图像等资料的收集保留整理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项目完工后,有关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和申请项目验收。
四、加强督查和报告通报。建立工作调度、通报及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度和档案记录制度。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至少每月1次。美丽乡村建设污水治理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填报《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1》,未完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和南水北调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分别填报《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2》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度统计表》,每月20日前,由县(市、区)环保局汇总填报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汇总,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告(表格填报和简要分析说明相结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工作管 理的通知》(冀环农〔2016〕69号)
2、《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度统计表》
联系人:市环保局自然处 王军 3111193 hdhbzr@163.com
市财政局资环处 马伟 3111767 mawei7878@163.com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4日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 3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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