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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制度汇总

作者:fagui | 点击:5772 | 发布日期:2018-10-05 |索引号:000014348-2018-00003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的通知

〔2006〕64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处罚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受市环保局委托,可以以市环保局名义,行使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坚持“查处分离”原则。

第五条                通过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接收的处(室、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决定立案,应首先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移交有关处(队)进行调查。

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即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事后补填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调查环保违法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对污染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的,应绘制现场图或者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需要监测的,由环境监测站负责进行监测。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被调查单位的全称告知环境监测站,以便监测报告与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                对于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下达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市环保局公章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执法人员下达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不得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应将所下达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副本报本处(队)负责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副本的复印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处(队)负责人或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其所下达文书不符合规定的,在报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可对所下达的文书予以撤消,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的情况外,任何个人都不得在检查现场确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执行处罚。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报处(队)长。

第十一条        处(队)长应当接到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后及时组织召开处(队)务会进行研究,讨论情况及形成意见应书面记录,一并入卷。

第十二条        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自然保护处将所有拟处罚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其主管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其主管局长代局长签发。法律把关工作由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内设的法规室(综合室)负责。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的案件,经队务会集体讨论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工作和执法文书的制作工作。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或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内设的法规室(综合室)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三)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准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政策法规处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处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二)对拟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罚款的,经局长审查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文书统一编号工作。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第十七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变更的,报局长决定。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下罚款案件罚款数额的变更,由其主管局长决定。

第十八条        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3个月内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入卷。

第十九条        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积极配合政策法规处作好强制执行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办理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于每月10日前制作行政处罚罚款到账情况月报,报局领导及相关执法处室,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交政策法规处或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入卷保存。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每月将其行政处罚案件进展情况向政策法规处报告一次。政策法规处对其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制作行政处罚工作季报,通报全局行政处罚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有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务于当年12月底以前交局档案室保存。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2006〕65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基本一致。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应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二)对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以及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的大小。

(四)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

(五)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

(六)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其他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八)是初犯还是再犯。

(九)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对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4个档次,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在4档内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对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25%以下(含25%)。

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管理相对人是首次违法、保证不再犯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六条 对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下(含50%)25%以上。

第七条 对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5%以下(含75%)50%以上。

第八条 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5%以上。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的通知

 

〔2006〕66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有15种行政处罚文书进行部分修订,并增设4种新的行政处罚文书。

一、合并使用的行政处罚文书2种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合二为一,仍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名称。(具体式样详见附件1)

二、增加的行政处罚文书4种

1、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具体式样详见附件2)。对不宜责令立即改正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设定,尽可能压缩其整改的期限。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具体式样详见附件3)。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的情况外,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下达处罚之前,负责调查的处(队)均应对案情进行集体讨论。

3、行政处罚呈批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案件经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集体讨论,拿出处理意见后,应逐级报批。

4、行政处罚变更呈批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5)。遇特殊情况需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幅度进行变更的,应逐级报批。

 

 

 

 

 

 

 

 

 

 

关于印发邯郸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配套制度的通知

〔2004〕9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产生的重大影响。《行政许可法》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继续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要认真对照市局制定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

三、强化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邯郸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七项配套制度。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

(一)           我局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实行相对统一,分别由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和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二)           监督管理处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受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5年后才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报告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三)           污染控制处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2、废物进口或利用许可的初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报告制度的执行。

(四)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环保许可。

2、城市市区建筑工程开工前环境申报;

3、排污申报登记;

4、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批准。

(五)           上述环保行政许可均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逐步实现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六)           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应在邯郸环保网站、办公场所及环保公开栏上予以公示,并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说明、解释。

(七)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八)           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有环保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样本附后)。

(九)           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后,按照“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及时送达。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的环保许可,应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当日送达;其他环保行政许可也应尽快送达,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           按照“谁受理,谁决定,谁送达”的原则,送达分别由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和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十一)   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应在送达申请人的同时,在邯郸环保网站上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事项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踏勘厂址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           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初步审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试生产试运转报告、废物进口或利用许可初审、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城市市区建筑工程开工前环境申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登记卡、环保夜间连续施工许可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及资料齐全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对审查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           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应上报省局、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经下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即予以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六)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人员、专家和有关领导对许可实行终身负责。由于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同时追究专家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提出建议,报处长、主管局长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二)           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           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四)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组织有关处室和专家,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论证。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            环保行政许可听证范围:

1、主动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保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2、被动听证。环保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下达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三)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局领导指定其他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的现场监督检查可委托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进行。

(二)           监督检查可采用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明查暗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

(三)           对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五)           加强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完善“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严格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违法开展活动的被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对实名举报者告知处理结果。

(六)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权限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停产治理,直至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

(七)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及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

(八)           应逐步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六、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              我局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是否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是否存在该许可而不许可的;

6、是否存在依法可撤销未撤销行政许可的;

7、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              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对行政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监督检查;

2、实行社会举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不定期的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案卷材料;

4、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许可行为。对于群众举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查处;

5、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四)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上报我局备案。

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            我局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工作由机关党委(监察室)具体负责。

(二)            我局工作人员、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            我局工作人员、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我局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我局将严格按照《邯郸市环保局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邯郸市环境保护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七项配套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公开承诺制度

 

一、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核

2、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予审单审批

3、不再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具予审意见。

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由审批改为备案制

二、简化审批程序

1、进一步完善“窗口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大厅式办公,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两次办结制。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工作统一在邯郸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窗口”集中受理、审批。

2、并联审批,告知相关。对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在审签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同时,以“环保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批呈并联模式,提高效率。

3、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跟踪负责,全程协助跑办。

4、凡经过区域环境审批的入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或简化评价等级。

三、缩短审批时限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3、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

4、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即到即办,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服务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改善服务措施。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辑印成册,免费赠送;制订便民服务措施,为到本部门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办事指南。

3、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审批依据以及办事结果“六公开”。政务公开内容“上墙”、上网公布。将由市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及验收情况及时在邯郸环保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定期更新公众关注度较高、地处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不收费。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过程中,向企业提供申请书文本、办理环保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邯郸市环保局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确保我局执法责任制的严格落实,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廉洁、勤政、务实、文明执法机关形象。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奖罚严明的考核评议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我局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职责。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确保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促使环境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内容及分数评定原则

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内容分成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包含不同内容,每项内容规定相应分数,视执法人员完成情况逐项查验给分。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具体如下:

(一)执法责任制(30分)

1、理清本部门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5分)

2、明确执法岗位并确定相应执法人员。(5分)

3、认真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状。责任状的具体内容应包括:(1)应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法定职权范围;(3)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的具体目标和要求;(5)与执法有关的重大事项;(6)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分)

4、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自上而下签订执法责任状。建立了完善的岗位执法责任制,使每个执法人员权利明确、义务清晰、责任具体、切实可行。(10分)

(二)配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35分)

1、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培训制度(10分)

法律知识学习有年度计划,部门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执法人员有学习笔记和心得;(5分)积极参与和组织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2分)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培训合格率为95%以上。(3分)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分)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3分)认真履行了备案审查程序。(2分)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和委托执法资格合法。(2分)

(2)制定的本部门办事程序和期限合法、规范、严密、高效,切实可行,不走过场。(3分)

(3)执法程序、承诺制度、执法责任状等上桌上墙公示。(2分)

(4)部门在执法中严格遵照办事程序、期限进行,无暗箱作业和随意执法现象(抽查执法文字材料)。(5分)

(5)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为人民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5分)

(6)出现执法过错和错案严格依法追究,不隐瞒、不护短。(3分)

(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20分)

1、执法人员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率达95%以上。(4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4分)

3、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用语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法。(4分)

4、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执法过错和错案。(4分)

5、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局法律考试中,考试合格率在95%以上。(4分)

(四)环境违法案件(15分)

1、正确运用全省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编号正规、有序;书写合法、严谨、规范。(5分)

2、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公正合理。(5分)

3、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和备案工作。(5分)

三、考核验收

局每年底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议。具体办法为:1、各部门首先自查,自我评分后写出书面自查报告;2、局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审核、评分;3、根据得分情况排队评定优劣。

四、奖惩措施

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考核内容,争先创优。局对在考核验收中的先进部门将给予奖励;差的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补课。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对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05〕143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我局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召开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精神。通过学习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机关公正、文明和规范的良好执法形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抓好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以刘景平同志为组长、王君清、邵炳军、李梦虎、董朝军、孙怀强同志为副组长,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上述处(室、队)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

三、具体方法步骤

(一)梳理执法依据(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1月20日前)

1、执法依据包括我局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我局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执法依据既包括我局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我局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3、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但我局是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法律规范,其执法依据也要一并进行梳理。

4、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二)分解执法职权(责任处室: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监察支队、稽查大队、人事处,完成时限:11月25日前)

1、由法规处负责,根据我局执法处(队)的设置,将我局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处(队),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各执法处(队)根据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至每一个执法岗位,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执法流程图。

2、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依照法律规定由我局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由法规处负责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权与有关部门发生矛盾时,由法规处负责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与有关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人事处负责报编制部门协调。

(三)确定执法责任(责任处室: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

1、我局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我局行政执法处(队)的负责人及分管该执法处(队)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处(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各执法处(队)、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4、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各执法处(队)、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

5、由监察室负责我局责任追究工作,并对照国家、省、市的要求,适时对我局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四)规范执法程序(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2月10日前)

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并制定详细流程图。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防止程序违法,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1、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我局将根据市政府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8)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 有效落实;(9)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3、评议考核的方式: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

我局是市政府确定的推行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并将于12月份现场观摩会,希望各执法处(队),所有执法人员引起高度重视,把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各个步骤的工作切实做实,做细、做好,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将直接与对各执法处(队)、各执法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的通知

〔2006〕64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处罚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受市环保局委托,可以以市环保局名义,行使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坚持“查处分离”原则。

第五条                通过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接收的处(室、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决定立案,应首先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移交有关处(队)进行调查。

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即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事后补填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调查环保违法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对污染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的,应绘制现场图或者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需要监测的,由环境监测站负责进行监测。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被调查单位的全称告知环境监测站,以便监测报告与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                对于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下达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市环保局公章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执法人员下达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不得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应将所下达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副本报本处(队)负责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副本的复印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处(队)负责人或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其所下达文书不符合规定的,在报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可对所下达的文书予以撤消,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的情况外,任何个人都不得在检查现场确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执行处罚。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报处(队)长。

第十一条        处(队)长应当接到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后及时组织召开处(队)务会进行研究,讨论情况及形成意见应书面记录,一并入卷。

第十二条        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自然保护处将所有拟处罚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其主管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其主管局长代局长签发。法律把关工作由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内设的法规室(综合室)负责。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的案件,经队务会集体讨论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工作和执法文书的制作工作。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或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内设的法规室(综合室)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三)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准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政策法规处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处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二)对拟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罚款的,经局长审查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文书统一编号工作。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第十七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变更的,报局长决定。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下罚款案件罚款数额的变更,由其主管局长决定。

第十八条        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3个月内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入卷。

第十九条        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积极配合政策法规处作好强制执行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办理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于每月10日前制作行政处罚罚款到账情况月报,报局领导及相关执法处室,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交政策法规处或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入卷保存。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每月将其行政处罚案件进展情况向政策法规处报告一次。政策法规处对其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制作行政处罚工作季报,通报全局行政处罚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有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务于当年12月底以前交局档案室保存。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2006〕65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基本一致。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应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二)对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以及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的大小。

(四)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

(五)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

(六)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其他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八)是初犯还是再犯。

(九)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对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4个档次,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在4档内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对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25%以下(含25%)。

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管理相对人是首次违法、保证不再犯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六条 对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下(含50%)25%以上。

第七条 对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5%以下(含75%)50%以上。

第八条 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5%以上。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的通知

 

〔2006〕66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有15种行政处罚文书进行部分修订,并增设4种新的行政处罚文书。

一、合并使用的行政处罚文书2种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合二为一,仍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名称。(具体式样详见附件1)

二、增加的行政处罚文书4种

1、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具体式样详见附件2)。对不宜责令立即改正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设定,尽可能压缩其整改的期限。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具体式样详见附件3)。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的情况外,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下达处罚之前,负责调查的处(队)均应对案情进行集体讨论。

3、行政处罚呈批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案件经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集体讨论,拿出处理意见后,应逐级报批。

4、行政处罚变更呈批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5)。遇特殊情况需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幅度进行变更的,应逐级报批。

 

 

 

 

 

 

 

 

 

 

关于印发邯郸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配套制度的通知

〔2004〕9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产生的重大影响。《行政许可法》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继续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要认真对照市局制定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

三、强化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邯郸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七项配套制度。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

(一)           我局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实行相对统一,分别由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和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二)           监督管理处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受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5年后才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报告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三)           污染控制处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2、废物进口或利用许可的初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报告制度的执行。

(四)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环保许可。

2、城市市区建筑工程开工前环境申报;

3、排污申报登记;

4、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批准。

(五)           上述环保行政许可均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逐步实现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六)           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应在邯郸环保网站、办公场所及环保公开栏上予以公示,并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说明、解释。

(七)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八)           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有环保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样本附后)。

(九)           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后,按照“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及时送达。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的环保许可,应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当日送达;其他环保行政许可也应尽快送达,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           按照“谁受理,谁决定,谁送达”的原则,送达分别由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和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十一)   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应在送达申请人的同时,在邯郸环保网站上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事项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踏勘厂址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           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初步审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试生产试运转报告、废物进口或利用许可初审、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城市市区建筑工程开工前环境申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登记卡、环保夜间连续施工许可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及资料齐全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对审查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           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应上报省局、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经下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即予以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六)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人员、专家和有关领导对许可实行终身负责。由于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同时追究专家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提出建议,报处长、主管局长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二)           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           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四)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组织有关处室和专家,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论证。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            环保行政许可听证范围:

1、主动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保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2、被动听证。环保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下达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三)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局领导指定其他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的现场监督检查可委托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进行。

(二)           监督检查可采用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明查暗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

(三)           对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五)           加强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完善“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严格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违法开展活动的被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对实名举报者告知处理结果。

(六)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权限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停产治理,直至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

(七)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及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

(八)           应逐步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六、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              我局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是否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是否存在该许可而不许可的;

6、是否存在依法可撤销未撤销行政许可的;

7、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              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对行政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监督检查;

2、实行社会举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不定期的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案卷材料;

4、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许可行为。对于群众举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查处;

5、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四)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上报我局备案。

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            我局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工作由机关党委(监察室)具体负责。

(二)            我局工作人员、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            我局工作人员、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我局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我局将严格按照《邯郸市环保局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邯郸市环境保护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七项配套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公开承诺制度

 

一、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核

2、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予审单审批

3、不再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具予审意见。

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由审批改为备案制

二、简化审批程序

1、进一步完善“窗口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大厅式办公,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两次办结制。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工作统一在邯郸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窗口”集中受理、审批。

2、并联审批,告知相关。对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在审签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同时,以“环保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批呈并联模式,提高效率。

3、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跟踪负责,全程协助跑办。

4、凡经过区域环境审批的入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或简化评价等级。

三、缩短审批时限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3、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

4、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即到即办,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服务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改善服务措施。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辑印成册,免费赠送;制订便民服务措施,为到本部门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办事指南。

3、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审批依据以及办事结果“六公开”。政务公开内容“上墙”、上网公布。将由市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及验收情况及时在邯郸环保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定期更新公众关注度较高、地处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不收费。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过程中,向企业提供申请书文本、办理环保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邯郸市环保局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确保我局执法责任制的严格落实,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廉洁、勤政、务实、文明执法机关形象。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奖罚严明的考核评议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我局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职责。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确保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促使环境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内容及分数评定原则

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内容分成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包含不同内容,每项内容规定相应分数,视执法人员完成情况逐项查验给分。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具体如下:

(一)执法责任制(30分)

1、理清本部门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5分)

2、明确执法岗位并确定相应执法人员。(5分)

3、认真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状。责任状的具体内容应包括:(1)应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法定职权范围;(3)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的具体目标和要求;(5)与执法有关的重大事项;(6)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分)

4、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自上而下签订执法责任状。建立了完善的岗位执法责任制,使每个执法人员权利明确、义务清晰、责任具体、切实可行。(10分)

(二)配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35分)

1、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培训制度(10分)

法律知识学习有年度计划,部门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执法人员有学习笔记和心得;(5分)积极参与和组织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2分)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培训合格率为95%以上。(3分)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分)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3分)认真履行了备案审查程序。(2分)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和委托执法资格合法。(2分)

(2)制定的本部门办事程序和期限合法、规范、严密、高效,切实可行,不走过场。(3分)

(3)执法程序、承诺制度、执法责任状等上桌上墙公示。(2分)

(4)部门在执法中严格遵照办事程序、期限进行,无暗箱作业和随意执法现象(抽查执法文字材料)。(5分)

(5)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为人民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5分)

(6)出现执法过错和错案严格依法追究,不隐瞒、不护短。(3分)

(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20分)

1、执法人员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率达95%以上。(4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4分)

3、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用语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法。(4分)

4、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执法过错和错案。(4分)

5、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局法律考试中,考试合格率在95%以上。(4分)

(四)环境违法案件(15分)

1、正确运用全省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编号正规、有序;书写合法、严谨、规范。(5分)

2、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公正合理。(5分)

3、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和备案工作。(5分)

三、考核验收

局每年底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议。具体办法为:1、各部门首先自查,自我评分后写出书面自查报告;2、局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审核、评分;3、根据得分情况排队评定优劣。

四、奖惩措施

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考核内容,争先创优。局对在考核验收中的先进部门将给予奖励;差的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补课。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对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05〕143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我局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召开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精神。通过学习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机关公正、文明和规范的良好执法形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抓好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以刘景平同志为组长、王君清、邵炳军、李梦虎、董朝军、孙怀强同志为副组长,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上述处(室、队)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

三、具体方法步骤

(一)梳理执法依据(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1月20日前)

1、执法依据包括我局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我局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执法依据既包括我局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我局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3、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但我局是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法律规范,其执法依据也要一并进行梳理。

4、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二)分解执法职权(责任处室: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监察支队、稽查大队、人事处,完成时限:11月25日前)

1、由法规处负责,根据我局执法处(队)的设置,将我局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处(队),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各执法处(队)根据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至每一个执法岗位,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执法流程图。

2、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依照法律规定由我局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由法规处负责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权与有关部门发生矛盾时,由法规处负责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与有关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人事处负责报编制部门协调。

(三)确定执法责任(责任处室: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

1、我局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我局行政执法处(队)的负责人及分管该执法处(队)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处(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各执法处(队)、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4、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各执法处(队)、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

5、由监察室负责我局责任追究工作,并对照国家、省、市的要求,适时对我局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四)规范执法程序(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2月10日前)

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并制定详细流程图。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防止程序违法,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1、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我局将根据市政府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8)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 有效落实;(9)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3、评议考核的方式: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

我局是市政府确定的推行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并将于12月份现场观摩会,希望各执法处(队),所有执法人员引起高度重视,把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各个步骤的工作切实做实,做细、做好,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将直接与对各执法处(队)、各执法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的通知

〔2006〕64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处罚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受市环保局委托,可以以市环保局名义,行使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坚持“查处分离”原则。

第五条                通过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接收的处(室、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决定立案,应首先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移交有关处(队)进行调查。

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即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事后补填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调查环保违法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对污染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的,应绘制现场图或者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需要监测的,由环境监测站负责进行监测。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被调查单位的全称告知环境监测站,以便监测报告与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                对于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下达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市环保局公章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执法人员下达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不得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应将所下达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副本报本处(队)负责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副本的复印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处(队)负责人或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其所下达文书不符合规定的,在报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可对所下达的文书予以撤消,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的情况外,任何个人都不得在检查现场确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执行处罚。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报处(队)长。

第十一条        处(队)长应当接到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后及时组织召开处(队)务会进行研究,讨论情况及形成意见应书面记录,一并入卷。

第十二条        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自然保护处将所有拟处罚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其主管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其主管局长代局长签发。法律把关工作由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内设的法规室(综合室)负责。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的案件,经队务会集体讨论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工作和执法文书的制作工作。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或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内设的法规室(综合室)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三)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准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政策法规处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处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二)对拟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罚款的,经局长审查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文书统一编号工作。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第十七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变更的,报局长决定。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调查的拟处3万元以下罚款案件罚款数额的变更,由其主管局长决定。

第十八条        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3个月内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入卷。

第十九条        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应积极配合政策法规处作好强制执行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办理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于每月10日前制作行政处罚罚款到账情况月报,报局领导及相关执法处室,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交政策法规处或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入卷保存。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每月将其行政处罚案件进展情况向政策法规处报告一次。政策法规处对其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制作行政处罚工作季报,通报全局行政处罚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有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务于当年12月底以前交局档案室保存。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2006〕65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量化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基本一致。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应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二)对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以及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的大小。

(四)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

(五)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

(六)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其他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八)是初犯还是再犯。

(九)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对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4个档次,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在4档内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对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25%以下(含25%)。

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管理相对人是首次违法、保证不再犯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六条 对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下(含50%)25%以上。

第七条 对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5%以下(含75%)50%以上。

第八条 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5%以上。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的通知

 

〔2006〕66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有15种行政处罚文书进行部分修订,并增设4种新的行政处罚文书。

一、合并使用的行政处罚文书2种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合二为一,仍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名称。(具体式样详见附件1)

二、增加的行政处罚文书4种

1、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具体式样详见附件2)。对不宜责令立即改正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设定,尽可能压缩其整改的期限。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具体式样详见附件3)。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的情况外,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下达处罚之前,负责调查的处(队)均应对案情进行集体讨论。

3、行政处罚呈批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案件经负责调查的执法处(队)集体讨论,拿出处理意见后,应逐级报批。

4、行政处罚变更呈批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5)。遇特殊情况需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幅度进行变更的,应逐级报批。

 

 

 

 

 

 

 

 

 

 

关于印发邯郸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配套制度的通知

〔2004〕9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产生的重大影响。《行政许可法》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继续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要认真对照市局制定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

三、强化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邯郸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七项配套制度。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

(一)           我局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实行相对统一,分别由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和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二)           监督管理处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受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5年后才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报告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三)           污染控制处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2、废物进口或利用许可的初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报告制度的执行。

(四)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以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环保许可。

2、城市市区建筑工程开工前环境申报;

3、排污申报登记;

4、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批准。

(五)           上述环保行政许可均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逐步实现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六)           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应在邯郸环保网站、办公场所及环保公开栏上予以公示,并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说明、解释。

(七)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八)           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有环保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样本附后)。

(九)           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后,按照“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及时送达。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的环保许可,应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当日送达;其他环保行政许可也应尽快送达,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           按照“谁受理,谁决定,谁送达”的原则,送达分别由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和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十一)   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应在送达申请人的同时,在邯郸环保网站上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事项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踏勘厂址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           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初步审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试生产试运转报告、废物进口或利用许可初审、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城市市区建筑工程开工前环境申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登记卡、环保夜间连续施工许可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及资料齐全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对审查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           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应上报省局、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经下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即予以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六)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人员、专家和有关领导对许可实行终身负责。由于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同时追究专家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提出建议,报处长、主管局长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二)           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           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四)           负责环保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组织有关处室和专家,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论证。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            环保行政许可听证范围:

1、主动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保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2、被动听证。环保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下达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三)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局领导指定其他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的现场监督检查可委托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进行。

(二)           监督检查可采用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明查暗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

(三)           对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五)           加强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完善“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严格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违法开展活动的被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对实名举报者告知处理结果。

(六)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权限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停产治理,直至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

(七)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及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

(八)           应逐步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六、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              我局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是否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是否存在该许可而不许可的;

6、是否存在依法可撤销未撤销行政许可的;

7、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              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对行政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监督检查;

2、实行社会举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不定期的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案卷材料;

4、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许可行为。对于群众举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查处;

5、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四)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上报我局备案。

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            我局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工作由机关党委(监察室)具体负责。

(二)            我局工作人员、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            我局工作人员、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我局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我局将严格按照《邯郸市环保局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邯郸市环境保护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七项配套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公开承诺制度

 

一、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核

2、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予审单审批

3、不再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具予审意见。

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由审批改为备案制

二、简化审批程序

1、进一步完善“窗口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大厅式办公,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两次办结制。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工作统一在邯郸市投资项目审批中心“环保窗口”集中受理、审批。

2、并联审批,告知相关。对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在审签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同时,以“环保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批呈并联模式,提高效率。

3、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跟踪负责,全程协助跑办。

4、凡经过区域环境审批的入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或简化评价等级。

三、缩短审批时限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3、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环评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

4、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步审查即到即办,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服务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改善服务措施。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辑印成册,免费赠送;制订便民服务措施,为到本部门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办事指南。

3、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审批依据以及办事结果“六公开”。政务公开内容“上墙”、上网公布。将由市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及验收情况及时在邯郸环保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定期更新公众关注度较高、地处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不收费。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过程中,向企业提供申请书文本、办理环保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邯郸市环保局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确保我局执法责任制的严格落实,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廉洁、勤政、务实、文明执法机关形象。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奖罚严明的考核评议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我局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职责。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确保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促使环境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内容及分数评定原则

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内容分成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包含不同内容,每项内容规定相应分数,视执法人员完成情况逐项查验给分。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具体如下:

(一)执法责任制(30分)

1、理清本部门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5分)

2、明确执法岗位并确定相应执法人员。(5分)

3、认真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状。责任状的具体内容应包括:(1)应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法定职权范围;(3)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的具体目标和要求;(5)与执法有关的重大事项;(6)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分)

4、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自上而下签订执法责任状。建立了完善的岗位执法责任制,使每个执法人员权利明确、义务清晰、责任具体、切实可行。(10分)

(二)配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35分)

1、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培训制度(10分)

法律知识学习有年度计划,部门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执法人员有学习笔记和心得;(5分)积极参与和组织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2分)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培训合格率为95%以上。(3分)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分)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3分)认真履行了备案审查程序。(2分)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和委托执法资格合法。(2分)

(2)制定的本部门办事程序和期限合法、规范、严密、高效,切实可行,不走过场。(3分)

(3)执法程序、承诺制度、执法责任状等上桌上墙公示。(2分)

(4)部门在执法中严格遵照办事程序、期限进行,无暗箱作业和随意执法现象(抽查执法文字材料)。(5分)

(5)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为人民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5分)

(6)出现执法过错和错案严格依法追究,不隐瞒、不护短。(3分)

(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20分)

1、执法人员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率达95%以上。(4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4分)

3、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用语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法。(4分)

4、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执法过错和错案。(4分)

5、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局法律考试中,考试合格率在95%以上。(4分)

(四)环境违法案件(15分)

1、正确运用全省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编号正规、有序;书写合法、严谨、规范。(5分)

2、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公正合理。(5分)

3、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和备案工作。(5分)

三、考核验收

局每年底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议。具体办法为:1、各部门首先自查,自我评分后写出书面自查报告;2、局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审核、评分;3、根据得分情况排队评定优劣。

四、奖惩措施

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考核内容,争先创优。局对在考核验收中的先进部门将给予奖励;差的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补课。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对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05〕143号

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我局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召开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精神。通过学习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机关公正、文明和规范的良好执法形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抓好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以刘景平同志为组长、王君清、邵炳军、李梦虎、董朝军、孙怀强同志为副组长,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上述处(室、队)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

三、具体方法步骤

(一)梳理执法依据(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1月20日前)

1、执法依据包括我局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我局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执法依据既包括我局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我局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3、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但我局是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法律规范,其执法依据也要一并进行梳理。

4、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二)分解执法职权(责任处室: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监察支队、稽查大队、人事处,完成时限:11月25日前)

1、由法规处负责,根据我局执法处(队)的设置,将我局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处(队),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各执法处(队)根据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至每一个执法岗位,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执法流程图。

2、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依照法律规定由我局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由法规处负责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权与有关部门发生矛盾时,由法规处负责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与有关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人事处负责报编制部门协调。

(三)确定执法责任(责任处室:法规处、污控处、自然处、监管处、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

1、我局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我局行政执法处(队)的负责人及分管该执法处(队)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处(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各执法处(队)、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4、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各执法处(队)、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

5、由监察室负责我局责任追究工作,并对照国家、省、市的要求,适时对我局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四)规范执法程序(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2月10日前)

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并制定详细流程图。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防止程序违法,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责任处室:法规处,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1、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我局将根据市政府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8)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 有效落实;(9)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3、评议考核的方式: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

我局是市政府确定的推行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并将于12月份现场观摩会,希望各执法处(队),所有执法人员引起高度重视,把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各个步骤的工作切实做实,做细、做好,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将直接与对各执法处(队)、各执法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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